證券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31-3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有下 列情事:

一、從事信用交易。

二、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買賣或交易。但委託其買賣或交易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