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31-2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處 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交易標的種類、交易或避險策略、部位限額 設定。

二、交易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交易流程、相關部門權責劃分、交 易紀錄保存程序。

三、風險管理措施:應包括風險管理範圍、風險管理程序、部位評估方法 及頻率、部位評估報告之製作及審查、異常情形之報告與後續監督程 序。

四、查核程序:應包括內部稽核及自行檢查、查核頻率及範圍、查核報告 及缺失改善追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