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30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出售承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應視市 場情況有效調節市場之供求關係,並注意勿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及其營運 之健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