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11條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關法令、櫃檯買賣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 ,就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