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資訊公開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31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