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26條
公開發行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 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 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 整。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