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25條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 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 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 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