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24條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 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 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 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 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 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 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 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 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