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23條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 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第一項 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 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 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 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 、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 召開股東會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