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22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 ,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 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公開發行公司 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 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 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