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查核報告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25條
財務報表經依本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查核後,應依審計準則公報規定出具 查核報告。

第26條
查核報告除應記載審計準則公報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查核工作及財務報表編製所依據之法令名稱。

二、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