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總則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6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 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公報 第四十八號、第五十一號及第五十二號規定辦理,並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五十三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撰擬查核報告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