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總則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3條
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前任及後任會計師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審 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辦理,後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查者有 不同意見,應將其主張意見之理由,詳載於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