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總則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2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除其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悉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以下簡稱審計準則) 辦理。

特殊行業之查核簽證規則,其有關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