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總則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12-1條
會計師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 ;對於設置有審計委員會者,須將與審計委員會溝通之時間、對象、內容 及結果記錄於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