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業務及責任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48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 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 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 發報告。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 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