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業務及責任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45條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 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