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業務及責任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43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 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 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 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 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