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36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三、破產。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 管機關命令解散。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