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32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