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28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

二、執行業務內容。

三、資本總額。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六、董事人數。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 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