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26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 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 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 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分事務所設立或其他主管機關規 定之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 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 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