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23條
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 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