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22條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三、執行業務內容。

四、合夥人姓名。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 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