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21條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 銷或廢止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