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組織及人員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17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