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總則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8條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 表日至申報生效前,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 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其對財 務報告之影響提報本會。

發行人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至申報生效前,除依 法令發布之資訊外,不得對特定人及不特定人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 性資訊。

發行人對外發布任何與申報書件不符之資訊,應修正相關資料提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