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總則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7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提出申報,於本會 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為保護公益而有必要者,本會 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發行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於未經本會 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 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發行人申報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因變更發行價 格,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者 ,仍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不適用前項規定。

發行人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如 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 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發行人經本會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 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 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會得退回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