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海外股票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36條
海外股票發行後,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止及前一個月底止之「海外股票流通 餘額報表」 (附表十六) ,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遇有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發行人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追加發行時,發行人應於該次發行後二 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發行股數及發行總金額,並將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 之資訊申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