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海外股票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34條
發行人經申報生效發行海外股票,應依規定期限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屬募集資金案件,應於發行訂價日起二日內,公告下列事項:

(一)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金額及預定發行日期。

(二)發行及交易地點。

(三)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 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股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四)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海外股票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 可能產生效益。

(五)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 構產生之影響等)。

二、未募集資金案件,應於掛牌日起二日內,公告下列事項:

(一)掛牌股數、每股掛牌價格及掛牌總金額。

(二)掛牌交易地點。

(三)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 構產生之影響等)。

前項第一款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二日內, 補正公告變更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