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海外股票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30條
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 割而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 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海外股票,應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 原因與其合理性、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並依公司法或 證券相關法令規定提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