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 101 年 08 月 22 日)
第6條
公司買回股份,應將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資訊系統。

公司買回股份,已依前項規定將訊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者,第 二條第一項、第三條及前條之公告得免登載於報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