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 101 年 08 月 22 日)
第3條
公司非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