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 101 年 08 月 22 日)
第2條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 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申報下列事項: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得經董事 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 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其補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