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 101 年 08 月 22 日)
第10-1條
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一、所定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

二、轉讓股數、目的及合理性。

三、認股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之股數。

四、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二)說明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 擔。

經前項歷次股東會通過且已轉讓予員工之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單一認股員工其認購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五。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應於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