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總則 (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4條
本準則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一) 客票貼現融資。 (二)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 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亦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