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26-1條
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辦理資金 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七條第四項 之規定。

外國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