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19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 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 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 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 內銷除超限部分。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