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資金貸與他人 (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16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