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總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7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五條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 。

公開發行公司因有第六條規定情事而須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編製通知到 達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