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總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公開財務預測:

一、簡式財務預測:依第二章規定公開重要項目之預測資訊。

二、完整式財務預測:依第三章規定以基本財務報表完整格式公開之預測 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