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完整式財務預測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25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 預測數或與依第二十四條公告申報之預計綜合損益表達成情形差異變動達 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 ,應公告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並應洽請 會計師就公司說明內容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後,併同年度財務報告公告並申 報本會。上開說明資料,應列為營業報告書內容之一部分,提報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