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完整式財務預測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24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預計綜合損益 表(含原預測數及歷次修正數)之達成情形及差異原因。

公司公告申報前項達成情形時,如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應以明顯之 字樣揭露未經會計師查核;另如有其他重大不確定項目可能影響達成情形 者,應一併列示各該項目及其可能產生差異之原因與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