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完整式財務預測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22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應重編或須更新(正)時,應於發 現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如有會計師 核閱者其核閱日期,所發現基本假設重大變動或發生錯誤致原發布資訊已 不適合使用之情事,及其對預計綜合損益表各重要科目之影響金額,並於 發現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重編或更新(正)後財務預測,如重編或 更新(正)前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重編或更新(正)後亦應經會 計師核閱。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未達應更新標準而仍決定更新者,除應依前項規定 辦理外,並應公告申報未達更新標準但仍決定更新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