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完整式財務預測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7條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之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財務預測編製原因及編製完成日期。

二、董事會通過日期。

三、如有會計師核閱者,其核閱報告之意見類型,若會計師係出具非標準 式之核閱報告,尚須包括其說明段及結論段。

四、財務預測(包括修正數及原預測數)及前期歷史性資料,包括: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

(二)簡明綜合損益表。

五、以明顯字體之字樣標明本資料係屬預測性質,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 詳細內容應再參閱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

六、財務預測如有更新(正)或重編者,其更新(正)或重編之原由及對 預測資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