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完整式財務預測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參照歷史性基本財務報表之完整格式,按單 一金額表達,並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與本年度財務預測併列。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更 新(正)前財務預測與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併列。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或更新(正)當年度財務預測時,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 如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應以明顯之字樣揭露 未經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