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104 年 03 月 04 日)
第2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 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 布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四 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