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104 年 03 月 04 日)
第23-2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 、興櫃公司應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股票無停止過戶期間者 ,其召集股東會時,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計算委託書徵求人或委任徵 求之股東持有股數時,得以該次股東會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或存放於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記載之股數為準。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 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委託書徵求人應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規定之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八日前,檢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之徵求資料送達公司及副知證基會;公司應於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 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傳送證基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