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104 年 03 月 04 日)
第11條
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取得,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限制如下:

一、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 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不在此限。

二、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三、不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各公開發行公司每屆股東會如有紀念品,以一種為限,其數量如有不足時 ,得以價值相當者替代之;公司對於股東會紀念品之發放,應以公平原則 辦理。

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明細表送達公司或 繳交一定保證金予公司後,得向公司請求交付股東會紀念品,再由其轉交 委託人,公司不得拒絕。

前項股東會紀念品保證金之金額及收取方式,由公司基於公平原則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