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104 年 03 月 04 日)
第10條
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 代理人姓名。但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 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當場蓋章方式代替之。

徵求人應於徵求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加蓋徵求場所章戳,及由徵求 場所辦理徵求事務之人員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且不得轉讓他人使用。